| 壹、報名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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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報名日期: 99.07.09 ~ 99.07.19,一律採用「網路報名」 |
| 二、 |
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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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
| (二) |
性別:不拘。 |
| (三) |
年齡:不限(惟已屆65 歲限齡退休人員不予培訓進用)。 |
| (四) |
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者、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者,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均准予報考。 |
| (五) |
技術士證照:請參考簡章。 |
| (六 ) |
體格標準:請參考簡章。 |
| (七) |
兵役:男性須服畢兵役或兔役證明。 |
| (八) |
本甄試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不予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請參考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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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錄取名額:共計290 名及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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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考試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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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筆試日期:9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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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設台北、台中、高雄三個考區 |
| 二、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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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筆試題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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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考試各科命題為高中(職)程度。 |
| (二) |
共同科目:國文為測驗式試題及寫作一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
| (三) |
專業科目:專業科目A 採測驗式試題;專業科目B 採非測驗式試題。 |
| (四) |
測驗式試題以答案卡畫記作答,均為單選題,採機器閱卷,各題答對得該題所配分數,答錯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倒扣該題所配分數3分之1,倒扣計至該科之實得分數為零為止,未作答者,不給分亦不扣分;非測驗式試題答對得該題所配分數,答錯或未作答者,不給分亦不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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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複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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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施測簡述 |
合格標準 |
須受測班別 |
| 1.綜合體能測驗 |
交互蹲跳 |
40 秒內正確完成10 次 |
1 ~ 9 班 |
| 2.單槓引體向上測驗 |
上槓後,以「鐵槓高於頭頂,引體向上,下顎超過鐵槓」計為1次,須連續完成要求次數後才可下槓觸地。 |
3 次 |
1 ~ 6 班,9班 |
3.現場適應性模擬
(上下鷹架) |
1.爬上4公尺高之鷹架,繞行一圈後,由另一側下架。
2.全程依測試說明操作安全繩、安全鈎、安全鍊條及指定工具等。 |
3 分鐘內完成各項規定操作且無不安全動作。 |
1 ~ 9班 |
4.識圖、辨色實作模擬
(接線操作) |
1.依指示辨別導線顏色。
2.利用現場提供之工具,在接線盒上,將導線依監考人指定之顏色,接入正確位置。 |
2 分鐘內正確完成。 |
1 ~ 9 班 |
| 5.辨識設備標示牌 |
1.依指示於距離4公尺處分別以單眼及双眼讀出5片標示牌(寛9㎝×高22㎝)內的文字、數字及英文字母(字高至少2㎝)。 |
3 分鐘內正確完成 |
1 ~ 9班 |
| 2. 綜合業務養成班施測方式同上,但應考人得以任一眼施測。 |
1.5分鐘內正確完成 |
10 班 |
| 6. 高處垂吊物品 |
1. 在距樓板約20公尺高處徒手以繩索拉起置於樓板之5公斤物品至高處指定位置,再將之垂降放回樓板指定位置。
2. 全程依測試說明操作安全用具及指定工具等。 |
3分鐘內正確完成 |
1 ~ 8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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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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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心智精神反應狀態、溝通未來工作性質、瞭解報考人志趣、問題判斷、分析能力與工作適應性等(必要時另實施現場模擬作業)。口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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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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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訓練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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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公司訓練所(含各訓練中心)、相關單位或指定機構接受課程及實習訓練,然後依據各地區及有關單位用人需要、受訓學員之受訓成績及志願,分發相關單位工作訓練。上述課程及實習訓練,以及工作訓練期間合計1 年。 |
| 二、 |
訓練期間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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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每月支給生活津貼20,000 元。工作訓練期間比照評價5 等1 級支給待遇(目前為月給26,252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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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僱用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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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各學員於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期滿成績合格並簽訂勞動契約書者,始由本公司以新進僱用人員正式僱用,勞動條件依約定辦理。 |
| 二、 |
正式僱用後按規定支給評價6 等1 級薪給(目前為月給29,534 元)。 |
| 三、 |
正式僱用後,若工作表現優異且考評合格者,得由分發單位核定調升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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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正式僱用後第2 年,得調升評價7 等1 級(目前為月給32,815 元)。 |
| (2) |
正式僱用後第3 年,得調升評價8 等1 級(目前為月給36,097 元)。 |
| (3) |
正式僱用後第4 年,得調升評價9 等1 級(目前為月給39,378 元)。 |
| (4) |
其後升遷悉依本公司「任雇調派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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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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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服務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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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結訓經正式僱用後,分區錄取者5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服務義務期間不得短於其訓練期間(含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如在服務義務期間內自請辭工或自行離職或因刑案或因重大過失遭除名時,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以及本公司負擔繳納之勞健保支出。 |
| 二、 |
保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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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員於報到前應覓妥連帶保證人二人(限有正當職業者),負責保證該錄取人員在本公司訓練及服務義務期間,遵守各項規定並對上列第壹拾項(退訓部分)及第壹拾貳項(服務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
| 三、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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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公司各養成訓練班次在訓學員、工作訓練學員,以及正式僱用人員(服務性工作人員除外)均請勿報名,如報考或錄取後經查覺,一律取消資格。 |
| 四、 |
相關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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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99年度養成班甄試>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養成班甄試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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